下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边远郊区快递企业更好发展,协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成立《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地区办事处》的设想。经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和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一致同意成立《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地区办事处》。
2016年3月24日,《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地区办事处》正式成立。经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了以朱剑峰为主任,罗樟林为常务主任、张惠国为秘书长以及由9个理事单位组成的的办事处领导班子,并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成立大会并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办事处工作条例》。
《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地区办事处》是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成立9年来依法建立的第一个分支机构。《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地区办事处》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在新形势下,向更细、更实服务好本市快递业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并为促进奉贤、金山地区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
奉贤、金山区办事处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奉贤、金山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办事处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市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办事处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办事处所在区的业务发展,协助市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是:
一、从快递行业管理的实际出发,探索奉贤、金山区域内的快递行业的规律和特点,协助相关区政府统计、总结本地区快递行业发展情况。
二、发展区域内协会会员,建立所在区域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负责组织本区域行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四、负责与所在区域技术、经济、市场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区域内会员单位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
五、参与市级组织拟订、修订行业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标准在区域内宣传、贯彻实施。
六、在本区域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四新”技术及管理、成果推广、项目评估,并向上级协会推荐;开展区域内快递企业质量管理、文明建设的指导及成果的评审和评选;组织开展区域内快递企业的立功竞赛活。
七、有针对性地为区域内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指导和咨询等各种服务。
八、及时反映区域内会员单位的信息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支持上级协会编辑出版各种刊物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办好办事处刊物。
十、推荐、表彰在办事处活动和行业服务的各种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一、积极配合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各项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协会布置的工作。
第四条 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有必要时也可设副秘书长。主任和秘书长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后报市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副主任和副秘书长由办事处会员单位民主推荐选举,报市协会批准后后由办事处任免。
办事处的主任负责本办事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办事处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副秘书长的任期同市协会理事会任期。
办事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办事处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办事处的最高决策机构。办事处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办事处按照市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本区域内的市协会会员中发展会员,也可以在本区域内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办事处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市协会的会员。
在市协会会员中按区域吸收会员,须经市协会理事会同意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照市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由对象提出加入市协会的申请,由办事处报市协会批准,加入市协会后,再由办事处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办事处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具体负责办事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办事处聘免,秘书长任期同本届市协会理事会任期。
第七条 办事处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办事处的财会工作由办事处指派会员单位的财会人员兼任。财务管理纳入市协会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市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收取的会费归市协会所有,市协会收到办事处上缴的会费后,再按比例下拨给办事处,由办事处按章程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市协会章程规定收取的其他经费由办事处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事处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市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市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事处的注销,可以由市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办事处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市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市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事处注销。办事处注销后,由市协会负责做好善后的工作。
第九条 本办事处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市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办事处工作条例由市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
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积极作用的发挥,经市协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市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市协会承担。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市协会的章程,接受市协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市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由市协会理事会决定,由市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代表)机构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市协会理事会同意,由市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市协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代表)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市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市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由市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市协会所有。
第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后,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市协会出面;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应冠以市协会的名称;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市协会理事会决定,但任期不能超过市协会理事会的任期。分支(代表)机构可以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该分支(代表)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可以由市协会理事会任免,也可以由分支(代表)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选举后,报市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所属地域范围内市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也可以在本区范围内的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市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报市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市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市协会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后,才能为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按市协会规定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的所有权归市协会所有,可以在市协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或者按照与市协会签订的协议执行。
分支(代表)机构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如果业务较多,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开设,但须经市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市协会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开设手续。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应报市协会备案。分支(代表)机构较大的费用开支应事先向市协会理事会报告,经市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应接受市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市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市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市协会理事会。